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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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0年10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腾空交付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市场金海街X号气象局综合东楼南侧底商130平方米的房屋并拆除字样为“炊事机械”的门牌;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每日493元的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自2021年4月17日至实际腾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优先从已支付的90000元款项中抵扣); 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租金15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5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反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8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6-7 |
发布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