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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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36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36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217,500元; 三、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36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利息,以217,5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8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85元,由上诉人***、***负担3,98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4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