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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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3930.45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6日为11529.78元,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9元,减半收取178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