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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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9.25元及借期内利息1218.41元,并以借款本金199999.25元及拖欠利息1218.41元共计201217.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月利率10.6002‰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支付逾期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返还止; 二、被告余成刚、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余成刚、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8.2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