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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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 梧州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9237.68元,支付利息1855.04元(计至2014年5月25日,以后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对被告***用作抵押的坐落于梧州市阜民路康乐大厦xx房在上述欠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577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