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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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宁市兴宁区西南华侨中学赔偿原告***、***毛一龙溺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8902元。 案件受理费3709元,由原告***、***负担967元,被告南宁市兴宁区西南华侨中学负担274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