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田阳县田州镇龙河村那亮屯9组支付给原告***青苗补偿费12204元。 案件受理费10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阳县田州镇龙河村那亮屯9组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