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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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南县华翔船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借款3,35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平南县华翔船务有限公司(利息计算: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南县华翔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3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