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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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返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二、被告***应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