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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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及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所欠租金16697元;

二、被告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至2018年3月12日的违约金5423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所欠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166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由原告***、***负担355元,被告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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