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奥迪牌,车牌号为桂B×××××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北斗星牌,车牌号为桂B×××××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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