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浩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桂林佳诚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394953元; 二、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3294953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以本金3394953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律师费169747.65元; 四、被告***、***、***、桂林佳诚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8601元,公告费758元,合计79359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桂林佳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9559元,由原告***负担98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601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