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石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2953元(利息计至2016年4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付)。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4元(款汇,开户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73×××20,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金桥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蔡东莼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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