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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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八闽服饰品牌之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2007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欠付的租金8775元; 三、上诉人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至2018年3月12日的违约金3268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所欠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87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鸿金宝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8元,合计1596元,由上诉人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2元,被上诉人***、***负担11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