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泽林科贸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借款本金2283644.19元、利息17181.67元、罚息29234.69元,并支付借款本金2283644.19元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编号为(0500小)晋银保借字(2016)第124号保证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支付违约金456728.83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泽林科贸经销部、***追偿。 四、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4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413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泽林科贸经销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