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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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8执314号 锦屏县振兴钢材店、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振兴钢材店与被执行人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8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振兴钢材店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振兴钢材店货款30821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679元。缴纳申请执行费4523元。 经本院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分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锦屏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前往该行采取扣划,已扣划314412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1679元、申请执行费4523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内,后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振兴钢材店向本院说明了情况,表示被执行人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1年5月21日予以支付309890元,现特将扣划过来的314412元退还至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申请执行费4523元由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振兴钢材店支付。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7-8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