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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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锦屏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55870.4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4.65%进行计算,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1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13.4元,减半收取450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4-2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