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屏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55870.4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4.65%进行计算,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1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13.4元,减半收取450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4-2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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