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0000元为计息基数,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5208‰计算,2019年9月19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1.281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9765.68元及利息(利息以139765.68元为计息基数,2019年3月13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83%计算,2019年3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1.74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4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2-22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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