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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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损失1077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1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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