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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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03129.59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7171.8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给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600.4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给付原告***鉴定费15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3元,减半收取1401.50元,由原告***负担133.50元,被告***负担1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