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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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南洋森林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北京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南洋森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二、北京南洋森林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款288747元; 三、北京南洋森林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北京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南洋森林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6元,由北京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2元(已交纳),由北京南洋森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924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北京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费5411元,由北京南洋森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