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决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3555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1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二、判决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律师费2133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32.5元,减半收取计3316.25元(原告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2590.57元(原告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5906.82元,由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5-12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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