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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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贷款本金313,359.17元、利息4958.38元、罚息13.71元、复利23.25元,并继续支付以313,359.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为标准计算的2021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以4958.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为标准计算的2021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980.00元; 三、若被告***、***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未完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则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名下的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道仕仟弯×号碧水雅苑×号楼×单元×商品房[产权证号为×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所负的债务;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7.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