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本金33468.61元及支付相应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33468.6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上透支利息、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15.4%);

二、若***逾期未还清上述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对***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D××××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有限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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