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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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尚欠本金20000元,自2017年11月22日起以尚欠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但上述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本案判决时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年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