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田阳县田州古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021民初1672号

原告:田阳县田州古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95741572G。法定代表人:高荣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继平,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承德,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人,住***。

原告田阳县田州古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交清所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阳县田州古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阳县田州古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8-12
发布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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