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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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在三穗县八弓镇灵山村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灵山村100030,面积156.55㎡)。 二、在查封期间内,该财产由被执行人进行保管,但不得转移、变卖,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另行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