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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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借款期内利息的复利及逾期利息(其中借款期内利息为781.14元;借款期内复息以本金781.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从2020年11月15日开始计付至期内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实际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1.4‰从2020年11月15日开始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被告***、***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