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麻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 尚辉各项损失人民币87046.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3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265.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9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9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