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车位款16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6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从2016年1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8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728元,按胜败诉比例分担,由被告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38元,由原告***负担2,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