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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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CS20180930A的《朝顺城市花园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由原告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回位于长顺县城南新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所欠租金2458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978元,由原告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