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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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义市天恒大酒店支付停车费8360元(面包车从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7月13日的停车费1635元,豫A×××××号车辆从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9月14日的停车费13450元×50%=6725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兴义市天恒大酒店支付停车费8800元(豫A×××××号车辆从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9月14日的停车费13450元×50%=6725元,豫A×××××号车辆从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7日的停车费2075元),同时被告***从2016年12月8日起按25元/天的价格向原告支付停车费至豫A×××××号车辆离开原告停车场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