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
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8170.0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537295.74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以848170.06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

如未按本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52.85元,减半收取6276.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15
发布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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