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向天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向天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7-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