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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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瑞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深圳市瑞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柏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首期租金175000元、电费保证金60000元; 四、深圳市瑞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柏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50000元; 五、驳回广东柏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660元,由广东柏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207元,深圳市瑞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53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广东柏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柏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44元,深圳市瑞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