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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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碧桂园中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岚晴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岚晴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签订的《“海南欧洲风情镇”合作开发合同书》; 二、被告海南中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定金500万元; 三、被告海南中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澄迈县人民政府返还的31.89亩土地出让金即130.26万元; 四、被告海南中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784.77万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岚晴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483.82元,由原告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813350.1元,被告海南中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613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中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函费80000元由原告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