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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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辰祥良子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冀0128执恢88号 孟超: 关于你罚金一案,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8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 (2)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 账户名称:深泽县人民法院 账号:50×××76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联系人:陈向东联系电话:0311-875××××0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