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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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呼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603执保105号 申请人:王小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776147499T,住***。 法定代表人:奇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呼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40135074B,住***。 法定代表人:呼治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王小菊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呼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603民初9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阿镇支行的银行账号05×××96,冻结金额为1809502,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