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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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5执543号

王太军、中逐南方建设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太军与被执行人中逐南方建设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5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逐南方建设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8500元、案件受理费846元、执行费778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0月20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在纳雍县百兴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工程款95255.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在纳雍县4元,用于履行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58500元、案件受理费846元、执行费778元。申请执行人王太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8-11
发布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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