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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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纳雍县勺窝乡向阳煤矿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5执966号 贵州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某局: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纳雍县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5民初3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纳雍县某局送达执行通知。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697865.1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用、保全费83626元、执行费5588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纳雍县某局向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55889元。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