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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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利息总额需扣除***已给付***、***的利息54000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12650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