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2民初16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吕某(系***母亲),女,住***。 被告:黑龙江省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军。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邹微 审判员邱添 审判员王彦刚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锐 |
| 裁判日期 | 2020-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