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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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行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1民初349号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08,住***。 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东东,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洪林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岩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