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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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殷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分期本金54000元和截至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11400.63元、分期手续费1435.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8.13元,合计67284.31元; 二、被告殷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三、被告殷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本案律师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19.62元,减半收取计759.81元,由被告殷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