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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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文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文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为4384.41元,复利为75.60元;从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9.96‰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止,复利以所欠期内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96‰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9.96‰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1194.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