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金龙村金龙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元,减半收取2311元,保全费1627.4元,共计3938.4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金龙村金龙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