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732.41元和截止2020年8月23日的利息447.14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信用卡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欠款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透支利率标准(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已向本院交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7-5
发布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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