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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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282.4元; 二、驳回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支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3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