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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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12月1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7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7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12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原告***负担16000元、被告***、***负担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