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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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益阳伯文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沅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沅江市石矶湖鑫海路北侧渔政站家属区自东向西的第1、2、3号商铺(建筑面积不少于206平方米)交付给原告***使用; 二、由被告沅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9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80元,由被告沅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担5886元,原告***负担13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